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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江苏运180余吨危险废物倾倒至江西 5人获刑(图)

近来,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同跨省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案。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
中新网南昌12月23日电 (张慧斌 廖文瑞 记者李韵涵)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音讯,近来,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同跨省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案。
被告人孙某坡、陈某相等5人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,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3月24日起,孙某坡指派陈某刚、王某华等人驾驭江苏车牌罐车,将10罐车废液从江苏省昆山市装运至峡江县,由峡江籍被告人陈某平、肖某斌接应指引,将废液倾倒于巴邱镇连陂村。2020年5月25日,峡江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抄获倾倒的废液,经称重为183.56吨。另查明,孙某坡等人以相同方法将6罐车废液倾倒于峡江县罗田镇眼头村水塘。
经检测,上述倾倒的废液所测目标中的无机氟化物、总铬、镍、砷超出我国《危险废物判定判别规范浸出毒性辨别》确认损害成分质量浓度限值,为危险废物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孙某坡、陈某平、陈某刚、肖某斌、王某华违背国家规定,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183.56吨以上,结果很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。被告人孙某坡、陈某平安排、指挥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,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效果,系主犯,应当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效果承当对应职责。归纳案情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。(完)